新《公司法》分享: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责任(1)

2024-12-11 10:45 180.88.96.71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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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整体上来看,新《公司法》加重了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本篇我们先看看新《公司法》对董事、监事、管理人员相关责任的规定,让大家一睹为快。下篇将从法理分析董监高与公司的法律关系,董监高承担责任的要件、责任性质等。


一、有限公司的董监高

1.股东出资核查及催缴义务:

第五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不得协助股东抽逃出资或对股东抽逃出资的注意义务:

第五十三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有关董监高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包括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

1.忠实义务:

第 一百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五)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六)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2.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时的义务:

第 一百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监事、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前款规定。


3.不得谋取属于公司商业机会的义务:

第 一百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4.不得同业竞争义务:

第 一百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管理人员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5.关于董监高责任的概况规定、兜底规定:

第 一百八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法第 一百八十一条至第 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 一百八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 一百九十条 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职务行为、受托行为可能对外直接承担责任的情形:

第 一百九十一条 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公司违法分配利润时的责任:

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公司违法减资时的责任:

第二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三十二条 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三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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