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
[业务说明]境内居民个人未办理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已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
并完成对该特殊目的公司实际出资,且存在合法返程投资构架或潜在返程投资构架的,办理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号)。
2.•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 2009 年 第 6 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 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 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
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精简外汇账户的通知‣(汇发„2019‟ 29 号)。
[办理流程及时限]21 办理时限:申请材料齐备的,移交检查处处理,处理完毕后 20个工作日内办理。
[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已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但 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应详细说明理由),并附•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一式两份)。
2.境内居民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3.特殊目的公司登记注册文件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证明文件(如 股东名册、认缴人名册等)。
4.境内外企业权力机构同意境外投融资的决议书。
5.境内居民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境外投融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 益,或者合法持有境外资产或权益的证明文件。
6.特殊目的公司存在合法返程投资架构或潜在返程投资架构的 相关证明材料。
召开集审会 ,涉 嫌违规的,移交北 京外汇管理部外 汇检查处处理北京外汇管理部为申请人办理登记 提交北京外汇 管理部资本项 目处审核 找开集审会,
符 合规定的,北京 外汇管理部为申 请人办理登记
申请人准备申 请材料
7.融资资金来源的证明材料(包含融资合同、银行流水等)。
8.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含直接或间接装入境内资产或权益、境 外出资)的证明材料。
9.特殊目的公司及返程投资企业跨境收支相关证明材料(如有)。
10.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代理协议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注意事项] 1.境内居民个人除持有中国境内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外,还包括虽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证 件、
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其中, 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证件、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
是指持护照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持港 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港澳台同胞,
具体包括:
(1)在境内拥有性居所,因境外旅游、就学、就医、工作、 境外居留要求等原暂时离开居所,在上述原因消失后仍回到性居所的自然人。
(2)持有境内企业内资权益的自然人。
(3)持有境内企业原内资权益,后该权益虽变更为外资权益但 仍为本人所终持有的自然人。境内居民个人在办理境外投资外汇补登记时,
须凭合法身份证 件(居民身份证件或护照等)办理,境外居留证明等不能作为 23 业务办理依据。
对于持护照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持港澳居民来往 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港澳台同胞等境外个人,在境内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业务时,
需审核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 (如境内购买的房产、内资权益等相关财产权利证明文件等)。对于持有境内合法身份证件和境外(含港澳台)合法身份 证件的,视同境外个人管理。
对于境外个人以其境外资产或权益向 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出资的,不纳入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 补登记范围。
2.境内居民个人只为直接设立或控制的(层)特殊目的公 司办理补登记。
3.对于境内居民个人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已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但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如相关主体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应依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