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账上还有几百万存货,税务老师说必须清零如何处理呢?
先确认一下存货是如何产生的。大多数情况下都是账实不符,账上有数据,库存不存在,或者账面数大于库存数产生这类情况的原因有很多,主要存在着以下几种情况:
01
前期账务处理错误
企业注销前发现存货账实不符,第一时间肯定是要查明是否只是账务处理的问题,若核实确实是前期账务处理错误,则需要进行前期差错更正,因为很可能会涉及到主营成本、货币资金、往来款项或其他科目的调整。很可能也需要调整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若少结转了成本多缴了税款,则需向税局申请退税和退税利息,若少缴了税款则需补缴税款和滞纳金。
02
不清楚,盘亏的原因实在无法查清
若企业并未发现是账务处理错误,也确实不清楚具体原因,则可以向税务机关坦白根据现有的资料确实无法查实,按《税收征管法》第35条规定,如果无法查账,税务机关有权进行核定征收。
03
前期存在虚购增值税进项发票行为
企业存货的账面上大于库存数,其中还存在一种可能性就是账面的存货数据是虚假的,是由于前期公司存在购买进项发票的行为,导致了账面上多了一笔库存数据,实际上并没有实物存货进来。若是此种情况,后果比较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不仅直接责任人可能触犯了刑法,公司也会被要求做增值税进项转出补缴增值税和滞纳金,还会面临0.5-5倍的处罚。
04
存在账外收取未开票款项行为,销售收入未入账,存货未结转成本
企业存货账面数大于库存数,还存在一种情况就是前期公司销售货物时并未开具发票,销售款项用私卡收取,这批存货出库后既没有将销售款项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也就没有结转成本。这类情况就是明显的偷税行为,被税务机关查实后,一般会被要求补缴该批存货销售款项的税款和滞纳金,还会面临0.5-5倍的处罚,若企业拒不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1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1处罚的除外。”企业更严重会涉及逃税罪的问题,企业的直接责任人可能会面临刑事责任。
05
实物存货因被抢、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而毁损或报废
若企业的实物库存确实是因为被抢、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而毁损或报废,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第十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不再作为非正常损失处理,不需要转出进项税额,但企业需准备充分的证据材料证明存货毁损确实是由这些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对于因自然灾害造成企业与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相关资产的损失,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的规定,准于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应先扣除处置收入(如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并提供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06
实物存货因被盗、失火等管理不善原发生毁损或报废
若企业是由于被盗、失火等管理不善原发生的存货毁损或报废,则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企业需将存货对应的进项税额进行转出,当然,若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则不存在进项转出问题。至于这批存货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关键在于企业是否能提供足够充分的证明材料,例如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等,只要证明材料足够充分一般允许作为损失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