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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减资

更新:2024-05-13 10:45 发布者IP:180.88.96.71 浏览: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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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细介绍

修订后的《公司法》将在今年7月1日开始实施,基于不同主体身份(股东、债权人、董监高、公司)如何应对、利用新法维护自身权益是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结合工作经验及新法内容,会从不同角度和大家分享系列内容。今天的主题是关于减资。


减资是股东应对新法关于出资期限规定的一种选择。在公司日常经营中,增资、股权转让是Zui常见的,减资相对很少。但在新法背景下,减资一下成为各方关注点,我们先来看看新法关于股东出资期限的主要规定:


第四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第五十四条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第二百六十六条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通过上述3个法条,我们可以知道:

1.新法在承认股东认缴出资的前提下,同时要求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而且对于在新法成立前已经存在的公司同样要逐步调整到5年的出资期限,对所有公司一视同仁。


2.在已经规定5年出资期限的情况下,新法又明确规定了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股东要提前缴纳出资。


说的通俗一点,就是本来出资期限的空间就被大大缩小了,缩小了还不足以,还可能再提前加速到期,在特定情况下,没到出资期限时也要提前出资。之所以作出这样规定,是因为股东Zui重要的两项义务是出资和公司解散时清算,这是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也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保证。


应对新法关于出资期限的规定,不管是存量公司还是新设公司,都必须考量自身实力确定注册资本数额,避免出现不能按公司章程规定实缴出资的情形,因为如果出现这种情形,股东将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所以,在旧法对出资期限没有限制的情形下所确定的天价注册资本数额,就必须面对现实,该减资减资,不失为一种明智选择,所以就到了我们今天的主题减资,那减资是那么轻松、轻而易举的事吗?答案肯定是“不是”。因此有必要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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