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在行为效力上同样存在不成立、无效与撤销三种情形,也即不是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一经作出就是有效的,就能发生有效的法律后果。如决议存在不成立、无效与可撤销情形,那么相关主体可以提起确认之诉、撤销之诉,否定决议效力。
决议效力被否定后,会有哪些法律后果呢?区分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决议内容涉及公司登记内容的,那么要撤销依据决议已办理的登记;
一种情况是公司根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已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这样规定的目的是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保护善意相对人。
新《公司法》与目前《公司法》在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不成立、无效与撤销方面有哪些不同规定呢?
一是增加了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的撤销权行使期限,有别于参会股东的撤销权;
二是增加了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的法定情形;
三是明确决议效力被否定后,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其中“二、三”已在公司法司法解释四里有规定,新《公司法》将其吸纳到法条中。
那么在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确认之诉、撤销之诉中,如何确定原、被告?如果是确认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那么原告为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如果是撤销股东会、董事会决议,那么原告为起诉时的公司股东。在确认之诉、撤销之诉中,被告都为公司。
在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确认无效及不成立、撤销的行使期限上,确认之诉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但否定决议效力之后的损害赔偿、返还一般受诉讼时效限制。撤销要受公司法规定的除斥期间限制,期满后无权行使。
新《公司法》相关规定如下:
第二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第二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二十八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根据该决议已办理的登记。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根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想了解更多创业孵化服务内容?政策咨询及申报指导,联系我们,联系人:王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