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时选择合伙伙伴要多重要有多重要,这不但决定事业能做多大,能走多远,决定你是否需要对作为股东的合作伙伴未按约定缴纳出资承担责任,无辜躺枪。不要说你已经实缴出资,不要说其他股东不出资于己无关,不要说其他股东是否出资你无法控制,因为既然选择“在一起”,就要承担有风险的一面。我们先来看看新《公司法》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二条:“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一、我们先来解读50条
这条不是新规定,原《公司法》已有。这条的意思是公司设立时的某股东如未按章程约定实缴出资,那么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而不管其他股东实缴出资情况。
股东依据不点,可以分为设立时的股东及设立后的股东,后者通过增资、股权受让而成为公司股东,本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股东都是指设立时的股东。因为公司设立时,股东可以分期缴纳出资,触发连带责任的时点包括每一期未按约定实缴出资时。
那么,未出资股东将承担哪些责任?或者说其他股东将承担连带责任的是哪些责任?主要有:
1.公司要求未出资股东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
2.公司债权人要求未出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
3.股东抽逃出资时,公司要求其返还出资本息;
4.股东抽逃出资时,公司债权人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5.公司解散时,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要求未缴出资股东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公司破产时,管理人要求未出资股东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我们再来解读52条
这条的意思是:股东如未按公司章程约定实缴出资,公司会向其发催缴书,限期缴纳。期满扔不缴纳的,公司通知其丧失未实缴出资的股权。该部分股权需要转让出去或减资注销,如在6个月内未能转让或注销的,公司其他股东要按照出资比例缴纳出资。这意味着什么,失权的股权不能保证在6个月内就一定能找到受让方或公司减资能顺利进行,那么在这种不确定性下,其他股东就得实缴失权部分的股权,被动实缴,不管其他股东是否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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